(2015)昌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志涛、高坡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王志涛,农民。原告高坡,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所在地昌黎县城关北山路18号,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常志强,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家军,保险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博,保险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志涛、高坡诉被告杨小花、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志涛、高坡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花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二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149315.56元。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合理赔偿。经查,2014年7月25日14时许,杨小花驾驶其所有的冀C×××××号小型轿车沿山深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昌黎县龙家店路段(62km+500m)处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志涛驾驶的冀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王涛及摩托车乘车人高坡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杨小花驾驶机动车驶出道路时,未对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让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高坡无责任。冀C×××××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保险期间内。原告王志涛伤后在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21天,伤情经诊断为左膝后交叉韧带撕裂,左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等。后转院至唐山市第二医院继续治疗,实际住院11天,伤情经诊断为左膝交叉韧带损伤,左膝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开放伤术后。经原告王志涛申请,受昌黎县人民法院委托,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5年7月9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王志涛伤残等级为九级,无后期治疗费用。原告高坡伤后在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0天,伤情经诊断为颅脑外伤,胸部外伤,创伤性气胸,肋骨骨折等。建议休息1个月、加强营养、定期复查。另查明:1、昌黎县安山镇小田庄村村民王永祥(男,身份证号码:××)与之妻门桂英(女,身份证号码:××)共生育一个儿子王志涛,三个女儿王秀荣、王秀会、王秀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王志涛、高坡赔偿款120000元。二原告其余经济损失均自行负担。二、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二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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