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彭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0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阴市孟塬镇。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恩阳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龙县崾岭乡。本院执行王某某与彭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3)荔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彭某某偿还借款125元及利息,王某某对5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00200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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