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马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太和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马某,石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4234号原告:马某,女,1985年5月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石某,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公告送达开庭票传,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吴仲文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 陪 审员 张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李小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