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二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周尚虎、盛光岭、盛昭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周尚虎,盛光岭,盛昭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初字第11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负责人:李珺,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兴华,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方客户经理。被告:周尚虎,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盛光岭,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盛昭瑞,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周尚虎、盛光岭、盛昭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尚虎、盛光岭、盛昭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法庆人民陪审员  祖昕晖人民陪审员  傅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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