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瑞华与天津市乐辐汽车维修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华,天津市乐辐汽车维修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35号原告王瑞华,男,194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乐辐汽车维修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华与被告天津市乐辐汽车维修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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