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黄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18���。委托代理人赵锦铎,崇信县黄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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