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以其无法提供被告张某某的确切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田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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