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蕾与孙兴虎、桑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蕾,孙兴虎,桑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孙蕾。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兴虎。被告桑云凤。原告孙蕾诉被告孙兴虎、桑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蕾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宪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兴虎、桑云凤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蕾诉称:2014年11月1日她借款110000元给被告孙兴虎,被告孙兴虎向她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1月1日前偿还,并约定以被告孙兴虎名下位于西沣路天正幸福里C座2-304房屋手续及被告桑云凤名下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抵押。但借款逾期后,被告孙兴虎至今仍未偿还该笔借款。因该借款是在被告孙兴虎与被告桑云凤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故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他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她借款本金110000元。被告孙兴虎、被告桑云凤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原告孙蕾借款110000元给被告孙兴虎,被告孙兴虎给原告孙蕾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1月1日前偿还,并约定以被告孙兴虎名下位于西沣路天正幸福里C座2-304房屋手续及被告桑云凤名下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抵押。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逾期后,被告孙兴虎至今仍未偿还该笔借款。现原告孙蕾起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提交借条等证据证明该借款事实,被告孙兴虎、桑云凤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人依法应当就所欠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兴虎在其与被告桑云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孙蕾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孙兴虎作为债务人在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向债权人原告孙蕾偿还借款,原告孙蕾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兴虎与被告桑云凤互负连带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孙蕾清偿借款110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5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孙蕾已预交,由被告孙兴虎和桑云凤共同承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孙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芸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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