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尹合道与武汉天地人和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车辆过户执行裁定书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武汉市
执行案件
尹合道,武汉天地人和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514-2号申请执行人尹合道。被执行人武汉天地人和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鄂A2Y8**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牌号为鄂A2Y8**福田牌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尹合道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尹合道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清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