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中刑执字第4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杜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648号罪犯杜涛,��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鱼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柳市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27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148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杜涛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获奖励分164.63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杜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涛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从严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九天(刑期至2015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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