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孔润英、胡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润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峡民初字第221号申请人孔润英。委托代理人胡伟。申请人孔润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胡柳根失踪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志华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孔润英诉称,申请人孔润英与被申请人胡柳根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胡柳根于1999年失业,经商失败,欠款4万多元,精神受到刺激,自1999年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达16年,请求宣告胡柳根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胡柳根,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80年4月7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份因经商亏损,遭受精神打击,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达16年,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胡柳根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胡柳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胡柳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胡柳根外出至今16年无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家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孔润英系胡柳根配偶,属与胡柳根有利害关系的人,现申请宣告胡柳根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名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柳根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丹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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