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行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北分局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北分局,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新行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北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街福州路74号。法定代表人张桂菊,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鹏飞,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6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北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北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宇代理审判员  杨丽俭人民陪审员  赵红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春锦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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