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金登权与芜湖梦达尔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登权,芜湖梦达尔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金登权,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梦达尔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法定代表人:许爱容,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011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梦达尔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芜湖梦达尔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在芜湖玉湖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50万元的股权予以续行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股权。二、续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奚方颖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