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颜勤忠与颜兴忠、夏丽菁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勤忠,颜兴忠,夏丽菁,徐慧娣,徐彦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勤忠,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慧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兴忠,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常栋,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丽菁,女,192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徐慧娣,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徐彦龙,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颜勤忠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过程中,因上诉人颜勤忠以被上诉人夏丽菁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91号案件,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因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志煜审判员  陈 俊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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