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与吉林省民康房屋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吉林省民康房屋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429号。法定代表人屈均政,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婷婷,女,1981年6月5日生,汉族,系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法律顾问,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民康房屋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晖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涌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吉林省民康房屋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民康房屋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0元减半收取为527.00元,由原告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承担。审 判 长  董天静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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