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宝玉与高玉海、窦水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玉,高玉海,窦水英,门庆启,张其(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4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玉。被执行人高玉海。被执行人窦水英。被执行人门庆启。被执行人张其(祺)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玉与被执行人高玉海、窦水英、门庆启、张其(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城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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