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5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云英、韩俊杰与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英,韩俊杰,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580号原告:李云英,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韩俊杰,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萧德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英、韩俊杰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3625元,由原告李云英、韩俊杰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代理审判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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