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原告陈晨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阳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陈晨,王东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65号原告陈晨,男,198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阳泉市。被告王东,男,198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阳泉市。原告陈晨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陈晨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未能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捷审 判 员 张 倩人民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