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绍东、季占国、杜利军、张春侠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绍东,季占国,杜利军,张春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288号原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立亚委托代理人李景轩被告贾绍东被告季占国被告杜利军被告张春侠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绍东、季占国、杜利军、张春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文杰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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