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印申与纪守燕机动车责任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印申,纪守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刘印申,男,汉族,1937年1月15日生,住平原县。被告:纪守燕,男,汉族,49岁,住平原县。原告刘印申与被告纪守燕机动车责任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冀TF89**号车。并以高某某的车辆鲁NF2U**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告纪守燕的冀TF89**号车予以查封。2、将高某某担保财产鲁NF2U**号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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