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周维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五河县人民法院
五河县
执行案件
周维,张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445-2号申请执行人:周维,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张健,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6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健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健存款922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