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王志敏与李来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太原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430号原告王志敏,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李来军,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第三人高卫星,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敏与被告李来军、第三人高卫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敏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志敏负担。审判员 安 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