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高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417号原告莫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玉姣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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