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袁英豪、付宏侠、高永爱、郭德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袁英豪,付宏侠,高永爱,郭德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399号原告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1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867XXXX。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强,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袁英豪,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付宏侠,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高永爱,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郭德忠,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英豪、付宏侠、高永爱、郭德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0.00元,减半收取3,29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超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鹏瑶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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