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执民字第4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雪田与郑银松、王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田,郑银松,王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余执民字第4746-1号申请执行人杨雪田,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郑银松,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王丽明,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田与被执行人郑银松、王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8月26日,被执行人郑银松、王丽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杨雪田借款400000元,利息7467元,违约金1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453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郑银松、王丽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余执民字第464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田发现被执行人郑银松、王丽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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