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杨雪田与郑银松、王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执行案件
杨雪田,郑银松,王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余执民字第4746-1号申请执行人杨雪田,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郑银松,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王丽明,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田与被执行人郑银松、王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8月26日,被执行人郑银松、王丽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杨雪田借款400000元,利息7467元,违约金1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453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郑银松、王丽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余执民字第464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田发现被执行人郑银松、王丽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