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陈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042号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南鞋料市场。法定代表人叶定慰,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鹏飞、王俊钦,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友,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5元,减半收取1692.5元,由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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