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袁新水与陈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91号申请执行人袁新水。被执行人陈军,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袁新水支付工资款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案件执行费800元。因被执行人陈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军银行存款6145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洁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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