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白某某,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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