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武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肃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案由:离婚。原告武某与被告许某为离婚一案,原告起诉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许梦娇随原告生活,婚生男孩许天庆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均自理。三、原、被告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归现在掌控人所有;原、被告没有共同债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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