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裁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孟伟、刘富兰与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裁字第2420号原告孟伟,男,汉族,1994年1月2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刘富兰,女,汉族,1994年7月2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尚存良,男,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翠,女,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邓勉明,职务:总经理,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委托代理人阳荣亚,男,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为,男,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伟、刘富兰诉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伟、刘富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伟、刘富兰撤回对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孟伟、刘富兰承担。审判员  白永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薇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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