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原告朱艳林与被告刘美霞、刘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榆林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朱艳林,刘美霞,刘德江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433号原告朱艳林。被告刘美霞。被告刘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林与被告刘美霞、刘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美玲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艳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0元,退回原告朱艳林。(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