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1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超与李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李龙,王岩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2481号原告刘超,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闫旭,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永济市。被告王岩梅,女,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李龙、被告王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龙、被告王岩梅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852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原告刘超与案外人孙建军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九龙山家园×号楼×层×的房屋作为担保。原告刘超另提供现金人民币174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超、孙建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九龙山家园×号楼×层×的房屋;二、冻结被告李龙、被告王岩梅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八十五万二千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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