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兰州华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兰州市
民事案件
其他
兰州华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56号原告兰州华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中川镇。法定代表人韩生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中川镇。法定代表人黄建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华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华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甘肃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资金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兰州华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肃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