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马绍武与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绍武,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马绍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苍溪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张正华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称,被执行人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四川省苍溪县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获名城商住楼工程项目部有应收款。经查,四川省苍溪县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执行人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部分人工工资及其他款项,具体金额尚待结算。根据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苍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四川省苍溪县福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获名城商住楼工程项目部处除民工工资以外的其他应收款2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宾审 判 员 向 剑代理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启义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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