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关于刘英与承德宁远新能源节能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49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承德宁远新能源节能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493-1号申请执行人刘英。被执行人承德宁远新能源节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围字村。法定代表人王海静,职务总经理。关于刘英与承德宁远新能源节能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并兑现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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