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闯与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闯,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948号原告李闯,男,生于1982年1月17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祖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闯诉被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闯诉称,2014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每平方4390.21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上××秦相路北段北侧的“海麟·黄淮商贸城”A区第13栋110号商铺。随后,双方协商由原告先支付5万元定金,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但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贷款额度远远低于原告所需,原告无力支付下余房款,至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上201406210058号,“海麟·黄淮商贸城”A区第13栋110号商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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