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薛向琛与庆阳峥嵘商贸有限公司、李淑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向琛,庆阳峥嵘商贸有限公司,李淑花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薛向琛。被告庆阳峥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付文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向琛与被告庆阳峥嵘商贸有限公司、李淑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向琛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向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向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0元,退付原告薛向琛2187.50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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