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丁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仓刑初字第72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进,曾用名丁中德、丁忠龙,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织金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进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代理检察员黄哲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丁进前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万达金街处寻找扒窃作案目标。17时许,被告人丁进持随身携带的镊子,盗走被害人邵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的一个粉红色长款女式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被告人丁进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鄢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邵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信息、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前科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丁进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的证明、被告人丁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进系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以自首论,其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幅度内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进退赔被害人邵某人民币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张行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周雪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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