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蔡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447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家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清远市看守所。辩护人郑崇伟、黄艳明,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5)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崇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潘某某(已判决),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赤岗村委会高边村1号旁边空地、横荷街道大有村委会翠竹园农庄第二间客房以及横荷街道大有村委会大围村39号旁一住宅楼门前空地聚众赌博,组织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2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潘某某、刘某某、钱某某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蔡某某只分得5000元赃款,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建议以赌博罪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蔡某某只分得5000元赃款,情节较轻。经查,被告人蔡某某分占赃款的多少,是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并不是情节较轻,所以辩护人提出的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在犯罪后,尚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智峰审 判 员  廖华军人民陪审员  邓桂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文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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