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甲、陈乙、陈某丙、陈丁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甲,陈乙,陈某丙,陈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甲,女,汉族,1956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陈乙,男,汉族,1956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陈某丙,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陈丁,女,汉族,1951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甲、陈乙、陈某丙、陈丁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 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金艺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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