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君淇与郭郁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周君淇与被执行人郭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吴康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03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郁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1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吴宾宾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伟民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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