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廖雪琴、朱川波与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廖雪琴,朱川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路村73号。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雪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川波。上诉人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标的为逾期办证违约金,不涉及不动产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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