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柯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808号原告:柯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胡明举,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谢来胜,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明举,被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来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柯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仅见面一次。原告为被告购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镶玉挂坠一个、金手镯一个,苹果手机一个,给付彩礼现金48000元,2015年2月24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为此原告共借款花费人民币112000元,造成原告的生活困难。××××年××月××日双方在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3月2日原告离开家到上海打工,2015年3月10日被告也到上海,期间双方因为琐事时有争吵。从2015年4月3日原告母亲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开始,原被告双方及双方的家庭产生较大矛盾,争吵不断,甚至闹到了派出所。被告还在2015年5月28日向歙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父亲、母亲、妹妹,要求他们归还苹果手机一个。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同时,被告借婚姻为名向原告索要大量的彩礼及物品,原告为此向亲戚借款,现债权人向原告要求归还借款,因此造成原告经济困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48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镶玉挂坠一个、金手镯一个,苹果手机一个;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胡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在南京工作,期间我们通过短信、微信联系,原告也去南京看被告,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绝不是仅见一次面,就谈婚论嫁。被告辞去南京的工作是因为原告说他们家里条件好,不工作也没有关系。原告与被告恋爱期间自愿赠与被告礼物,并已完婚,不属于借婚姻索财骗婚,原告方主动捧去48000元并多方劝说,被告方才勉强答应这一婚事,并未索要彩礼。4月28日的争吵是因为原告母亲拿剪刀威胁被告,被告姐姐为了制止这场争吵才跑到厨房拿了菜刀,双方主要矛盾是原告父母太传统,对被告的衣着、化妆、交友都限制。原告所述被告以婚姻索财不属实,损害夫妻关系也不属实,被告没有婚姻错误,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月23日,原告花费23210元为被告购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镶玉挂坠一个、金手镯一只、苹果手机一个,2015年2月23日原告经张春花之手给付被告彩礼现金48000元,2015年2月24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在歙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3月10日被告到上海随原告生活,因原告之母车祸,被告回到歙县,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与原告家人发生矛盾,经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期间派出所出面,被告搬走了部分生活用品。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父母及妹妹要求返还手机,致原、被告矛盾加深,原告诉至本院。另核实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至开庭审理时被告亦未有身孕。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置办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的陪嫁物,原告认可尚在其处有空调一台,电瓶车一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0777号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张春花的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不到半年时间,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与原告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激烈,致原被告之间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为结婚,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现金及财物的数额,已超出按原告的年龄、收入所能承受的范围,导致原告的家庭生活部分困难,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综合原、被告的婚姻状况,本院依法酌定部分返还。被告提出的陪嫁物归其所有的主张,对双方认可的予以支持,有争议的,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柯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柯某现金35000元;三、在原告柯某处的被告胡某的陪嫁物空调一台、电瓶车一辆归被告胡某所有;四、驳回原告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50元,被告胡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甜(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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