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姜兴建与周雅洪、王继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雅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姜兴建,周雅洪,王继昌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姜兴建,男,生于1972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刚,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雅洪,男,生于1967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勇攀,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昌,男,生于1964年9月10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兴建与被告周雅洪、王继昌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姜兴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雅洪、王继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兴建撤回对被告周雅洪、王继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43元,由原告姜兴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晓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