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伍明申请执行杨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明,杨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伍明,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5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杨坚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30日,四川省南部人。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坚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坚勇的银行存款30350元(本金30000元、执行费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靖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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