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清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清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455号申请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小芳,女,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毛清英,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毛清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劳人仲委案(2015)第13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毛清英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法律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同时,毛清英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本案应驳回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龙劳人仲委案(2015)第1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如毛清英撤诉或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 判 长 梁 楷代理审判员 苟 峰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钧浩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