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大坤诉被告马关县人民医院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大坤,马关县人民医院,刘渊,陆美玲,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895号原告梁大坤,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王永赋,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关县人民医院。住址:马关县骏城路。法定代表人尹佳慧,该院院长。第三人刘渊,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文山市。第三人陆美玲,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文山市。第三人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825XXXX。住址:麻栗坡县玉尔贝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吴康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云祥,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大坤与被告马关县人民医院、第三人刘渊、陆美玲、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大坤以该案法律关系复杂,代为条件不成立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大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大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10元,减半收取23905元,由原告梁大坤负担。审判长  赵俊斌审判员  王先志审判员  赵仕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晨梦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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