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刑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金增与宋永侠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金增,宋永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前刑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高金增。被执行人宋永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金增与被执行人宋永侠诈骗罪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前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宋永侠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责令被高人宋永侠将骗取的赃款退赔给被害人高金增。”该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永侠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范炜旭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六日书记员 于成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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