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终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429马生花与马生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生花,马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终字第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生花,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生成,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上诉人马生花因与被上诉人马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4)吴红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生花,被上诉人马生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生花与被上诉人马生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4)吴红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马生花预交),退还上诉人马生花。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贾玉宁代理审判员  马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婧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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