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彦林与韩革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彦林,韩革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422号原告杨彦林,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被告韩革明,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林诉被告韩革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彦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杨彦林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勇审 判 员  孙 逊人民陪审员  贺怀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丹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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