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杨彦林与韩革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盂县人民法院
盂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杨彦林,韩革明
承揽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422号原告杨彦林,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原平市。被告韩革明,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彦林诉被告韩革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彦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杨彦林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勇审 判 员 孙 逊人民陪审员 贺怀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丹 关注公众号“”